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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营销学会监事会制度
    (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2012年7月21日通过)
    信息来源:《营销管理》杂志总第80期  ‖  发稿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2013年4月25日  ‖  查看1790次  ‖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条例》和《广东省营销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监事在会员中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学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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