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理事: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营销学会组织建设,促进我会在各领域更好地发挥其联系专家、推动交流、促进合作、服务广东的作用,增强学会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调动我会各领域的高级营销专家的积极性,为推动社会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贡献自己的力量,根据《广东营销学会章程》相关规定,经广东营销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现拟新设立广东营销学会广东营销学院、广东营销学会家电营销专业委员会、广东营销学会养生文化营销专业委员会、广东营销学会旅游营销专业委员会等12个分支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广东营销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广东营销学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广东营销学会的直接领导。
各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会提出候选人名单(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必须是学会会员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资金、技术优势或其本人应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详细可见“广东营销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讨论稿)
二、主要职责
广泛联络广东省内营销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机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营销学术研究的科技工作者、企业管理者及社会各阶层人士开展学术交流,共同研究、宣传、普及和应用营销知识,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营销知识的宣传,增加企业的营销管理意识与能力,提高管理人员的企业营销战略和营销管理水平;积极引导专业委员会相关成员开展产业发展的市场调研工作和为广东的产业结构调整出谋献策;组织会员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政策、营销技术信息,为产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必要的服务;加强营销学术与产业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交流,加强与相关学科间和社会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助;承办学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学会某项职能工作,积极配合学会秘书处综合部、会员信息部、项目发展中心的工作安排。协助学会编辑出版《营销管理》会刊和各类营销相关活动。
三、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为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任期三年,可连任。主任委员本人必须是广东营销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即常务理事或副会长。以后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随主任委员的变更而变更,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应积极支持和参与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和各类活动,共同为我会工作做出贡献。
附件:广东营销学会原有和拟新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及负责人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特此通知。
广东营销学会秘书处
2013年6月18日
广东营销学会原有和拟新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及负责人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目前本社团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负责人 |
1 |
广东营销学会三高农业专业委员会 |
黄永平 |
2 |
广东营销学会高科技专业委员会 |
林国强 |
3 |
广东营销学会信息营销专业委员会 |
史永亮 |
4 |
广东营销学会经理人专业委员会 |
张珀维 |
5 |
广东营销学会企业营销发展战略研究专业委员会 |
张 良 |
6 |
广东营销学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
原廖燕纯
需变更
邓小华 |
7 |
广东营销学会网络营销研究专业委员会 |
周甸斌 |
8 |
广东营销学会信用营销专业委员会 |
罗德达 |
9 |
广东营销学会城市营销专业委员会 |
朱健文 |
拟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如下: |
1 |
广东营销学会家电营销专业委员会 |
江国民 |
2 |
广东营销学会金融营销专业委员会 |
赵红梅 |
3 |
广东营销学会服务营销专业委员会 |
肖晓春 |
4 |
广东营销学会移动互联网专业委员会 |
陈志波 |
5 |
广东营销学会养生文化营销专业委员会 |
杨汤群 |
6 |
广东营销学会广东营销学院 |
杨洪 |
7 |
广东营销学会农产品营销专业委员会 |
徐靖 |
8 |
广东营销学会体育营销专业委员会 |
杨洪 |
9 |
广东营销学会品牌营销专业委员会 |
叶 东 |
10 |
广东营销学会文化营销专业委员会 |
梁 菊 |
11 |
广东营销学会专家委员会 |
杨洪 |
12 |
广东营销学会旅游营销专业委员会 |
赵新英 |
转发: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实行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民民〔2012〕316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第47 项“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团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改为事后备案”;第48项“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改为事后备案”的规定,我厅将实行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备案制,为规范分支(代表)机构备案并加强管理,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社会团体及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由登记制改为备案制,备案指南和所需材料、表格将在广东社会组织网(http://www.gdnpo.gov.cn)公布。我厅对新设立备案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再颁发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准予刻章证明,不再准予开设银行账户。
二、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实行备案制,不改变分支(代表)机构的地位和性质,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承担。《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有关规定依然适用。
三、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申办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应严格按照章程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内部民主程序,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对实行备案制前,已登记成立并发证的分支(代表)机构,未开设银行账户的,待其证书有效期到期后,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办理到期换证,证书有效期间遗失证书的不再补发,无需单独办理年检,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于年检时统一报送下属分支(代表)机构情况;已开设银行账户的,在该分支(代表)机构存续期间,仍办理其证书换证补证和年检。
广东省民政厅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