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广东营销学会
(英文):Guangdong Marketing Association
中文简称:广东营销学会
英文缩写:GDMA
第二条 性质:广东营销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是由广东省内的经济研究、教学、管理部门的专家、学者和企业从事营销管理的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省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在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联系实际,开展市场分析、营销策划、产品销售、客户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的理论、方法的研究和经验总结推广,坚持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科学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为广州市黄华路26号5楼B室内。
第二章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推动我省营销管理科学理论的研究,调查分析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收集整理国内外经济信息,为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进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 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和省内外、国内外的学术团体(学会、研究会、协会)的联系,组织各种论坛、讲座、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出版专业论著、开展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 培训营销管理人员,宣传普及营销管理科学理论知识,开辟信用营销研究等新领域。
(四) 组织开展企业营销管理咨询服务活动。
(五) 编辑出版《营销管理》会刊,供有关经济管理、教学研究部门、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企业单位参考。
(六) 办好广东营销学会网站,开展与营销相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积极主动地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 本会会员两人推荐;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获取学会网站资讯、编印出版的刊物及有关学术交流资料;
(七) 可要求学会帮助研究解决本企业在经营、销售、市场调查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撰写学术论文,编写业务资料,提供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等;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个人会费或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被视为自动退会,学会即停止其会员按章程规定应享受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广东营销学会监事会(监事)制度》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内部惩戒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有价值的论文、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
(十一)向有关部门推荐营销管理人才;
(十二)审议监事会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核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和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学会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协助会长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 本会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秘书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随意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社科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社科联核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社科联审核,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社科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 7 月 21 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