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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营销学会关于缴纳会费事宜致全体理事的函(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会员通讯67期  ‖  发稿作者:广东营销学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2013年4月24日  ‖  查看3402次  ‖  

    各位理事:

    第八届理事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经过调查研究、民主协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在缴纳会费的问题上,形成了改革进取、继往开来的一些新思路。现将新思路的要点以及收缴会费的标准和少量调整情况予以公布,望各位理事阅后发表意见,用通讯会议的方式,民主集中,形成实施方案,以便全面展开收缴会费的正常工作。

    第一,新思路的要点:

    一是第八届理事会严格按照《广东营销学会章程》中关于收缴会费的规定,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决不重复发生上一届理事会少数领导片面理解章程、借会费问题轻率将200多名会员除名的错误做法。

    二是第八届理事会重视会费的收缴工作,但这种重视是建立在提高学会的服务水平,学会每一位会员自觉自愿的坚实基础之上的。

    三是第八届理事会吸收新会员,一般情况下,先从会员起步,在学会任职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等职,要按章程的规定,依照有关条件和程序,依照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和贡献,逐步过渡。

    (一)制定会员在学会任职升级的一般条件:鉴于学会是学术性的社团组织,根据学会章程对各级任职条件和相关手续的规定,所有新入会者须先成为会员——会员任期满两年后通过选举可成为理事——理事任期满两年后可通过选举成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任期满两年后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任职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或副秘书长任期满两年后通过选举可成为副会长——会长原则上是在副会长中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制定会员在学会任职跨越式升级的一般条件:学会成员中如对营销学会和营销事业有特殊贡献者,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从理事到副会长(不含会长)的任职可以跨越式升级,但要按章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四是取消跨越任职级别的笼统的团体会员单位的称谓,只在会员级别中保留团体会员单位,在常务理事级别中保留团体常务理事单位。

    团体会员单位年会费标准不变还是2000元,但是团体会员单位需有个人会员5人以上,其中,须有一人为学会理事。

    团体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会费标准为5000元,团体常务理事单位都是学会的合作单位,有长期的合作项目。团体常务理事单位的企业中至少须有一人为学会的常务理事,5人为学会会员或者理事。

    学会所有的分支机构(主要是各专业委员会),均分别为学会的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分支机构的成员均为学会的成员。

    学会对团体会员单位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均提供相应的服务,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接受该团体会员单位和学会监事会的监督。

    五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大幅减少副会长的会费,由原来的8000元减少为3000元;会长的会费为副会长的一倍,即每年6000元。同时,在本会章程关于担任副会长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进入副会长的门槛,强调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及其在营销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突出贡献。如某位副会长所在单位为学会团体常务理事单位,该副会长和该团体常务理事单位要按规定分别交各自的会费,所交会费不可混淆和替代。

    六是按照学会公布的现行会费标准,凡是2012年7月21日至2012年12月9日之前缴纳会费的,其会费年度计算可从2012年7月底至2013年7月底,往后年度会费按此顺延计算;凡是2012年7月21日至2012年12月9日之前缴纳第八届理事会5年任期总额会费的,可按总额会费的8折缴纳;凡是学会秘书处和办公室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均按其在学会任职,按规定缴纳各自的会费;凡是自愿为学会某一项目作出贡献者,如该项目事前有协议,可按协议领取相应报酬。一般情况下,不以对某一项目的贡献,充抵应交的会费。

    七是所有会费的收入和支出,均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学会监事会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八是以上关于缴纳会费的若干事项,如达共识后形成实施方案,则该实施方案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广东营销学会理事会。

    第二,会费标准如下:

    团体会员单位

    2000元/年

    团体常务理事单位

    5000元/年

    会员

    200元/年

    理事

    300元/年

    常务理事

    400元/年

    副秘书长

    500元/年

    副会长

    3000元/年

    会长

    6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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